互联网私隐政策 |
(A) |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永亨财务有限公司、永亨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永亨信用财务有限公司、永亨证券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永亨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永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代理人)有限公司(「本集团」)不收集浏览者任何可资辨别个人身份之资料,自愿提供者除外。本集团只会记录浏览本集团网址的人次及所浏览之网页,以作统计本集团网址之使用率。 |
| (B) |
本集团为了向阁下提供更优质的互联网服务,本集团有时候会使用cookie。Cookie是指一小则并可读取的资料,由一网站将其储存于您个人电脑浏览器内。只有原设置cookie的网站能读取其内容。该等资料例如储存您偏好的特定种类资料﹐或储存相关密码以方便您上网至本集团网站时不必每次再输入密码。您可自行更改浏览器上设定而使cookies失效。 |
(C) |
倘阁下提供个人资料,本集团于传送有关资料前将其编码以确保密。
|
保障私隐承诺
|
本集团尊重阁下之私隐。本集团尊重客户个人资料之私隐。无论何时,本集团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规定。本集团之承诺是基于以下原则: |
(A) |
本集团从客户收集所需之个人资料,是为提供及推广财务服务与有关产品。
|
(B)
|
除获访客同意;所收集之个人资料只用于指定用途。
|
(C)
|
本集团会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之措施将客户之个人资料妥为保管,保密及确保其正确无误;并只会在有需要期间保留有关资料。
|
(D)
|
只有获授权人员能查阅或处理客户之个人资料。
|
(E)
|
客户有权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
|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 」)致客户的通告
|
(A) |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保持户口的往来及使用银行/信贷便利或提供之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咭﹑保险及其他银行/财务服务时﹐须不时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 |
(B)
|
若未能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会导致本集团无法代开立或延续户口,或让户口使用银行/信贷便利及提供之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咭、保险及其他银行/财务服务。
|
(C)
|
在客户与本集团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例如开出支票、存款、偿还贷款、进行证券、信用咭或保险交易,本集团亦会收集到客户的资料。
|
(D)
|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
|
(1) |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
|
(2) |
作信用检查; |
|
(3) |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
|
(4) |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
|
(5) |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
|
(6) |
推广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
|
(7) |
确定本集团对客户或客户对本集团的负债款额; |
|
(8) |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
(9) |
本集团或其任何分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 |
|
(10) |
使本集团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集团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
|
(11)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
(E)
|
本集团会对其持有的客户资料保密,但本集团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
|
(1)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集团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集团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
|
(2) |
任何对本集团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同一集团内对本集团有保密承诺的公司; |
|
(3) |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
|
(4) |
资信调查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
|
(5) |
本集团在根据对本集团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
|
(6) |
本集团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集团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
(F)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
|
(1) |
查核本集团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
(2) |
要求本集团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
|
(3) |
查明本集团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
|
(4) |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是会向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 |
(G)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H)
|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
|
资料保护主任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61号
|
(I)
|
本通告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
(J)
|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文译本文义如与英文本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
二零零零年五月
|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条例 」)致浏览者的通告
|
阁下自愿提供给本集团的个人资料乃本集团之财产。本集团有权用以推广财务服务及有关产品。本集团会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任何对本集团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本集团内的公司及有连系商业合伙人等。
任何关于查阅或更正资料,请致函香港皇后大道中161号永亨银行有限公司资料保护主任。 |
注意﹕阁下进入本网址及其中之任何网页时,即表示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